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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的规则和基本程序

 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的规则和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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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工商局200361日实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就马德里国际注册制订了21条规则和办法。

(一)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主体:

1)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或者申请人在中国有住所(或总部);

3)或者申请人拥有中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如果有大陆的商标基础注册,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的基本程序: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申请的文件,包括:

1)填好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的要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

2)到协定国申请注册的,提交国内已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到议定书成员国注册的要提交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通过代理组织递交申请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4)提交商标图样二张,若是彩色的商标需交彩色图样,商标图样要求不大于80*80mm,不小于20*20mm,要清晰,要保护颜色的,做文字说明。

5)采用的收文语言,标注用法语还是英语,若指定国家仅包括协定国的,收文语言仅为法语,不能选择。

6)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申请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可以一表一类,也可一表多类。类别必须按顺序填写,例如,第一类、第三类、第五类,应按一、三、五顺序填写,不得把第五类排在第三类前面。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的范围。

7)指明申请注册的缔约国,可以一国也可以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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