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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大量地以FOB价格出口,以CIF价格进口,将货物的国际物流权交给了国外企业。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以下原因:一是近年来世界上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而多数跨国公司都已进入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和相关交易,均由国外的母公司实行统一控制。二是多数与我国开展交易的国外企业,实力强大,高度重视物流管理,管理水平和能力强。三是我国的多数企业认为,为了规避国际海运价格波动风险,只好作这样的选择。四是出口企业恶性竞争的表现。对于前两种情况,在我国以离岸出口和到岸进口是自然的选择。而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况,则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理念和物流管理能力的落后,从事十几年的注册香港公司企业卓盈表示

采取CIF出口、FOB进口,货主自然要与运输企业进行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存在着获利的机会。运输交易能够为货主带来的利益有:采购的利益,在航运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时代,货主企业可以享受运输市场充分竞争的好处,选择有利的交易和交易条件而获得利益;运作的利益,货主企业通过参与运输作业环节降低费用支出而获利;管理的利益,通过物流策划、组织和控制,降低物流、资金成本,开拓第三利润源泉;风险防范的利益,风险会带来损失,防范了风险就是收益。

国际航运本身就是有较大风险的活动,在与运输企业保持密切地联系中,对运输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掌握和采取有效措施,能减少风险损失。比如,不需要担心提单欺诈,无须对不清洁提单烦恼,可以更加自主地进行电放。总之,对运输的控制和掌握被认为是防止国际贸易欺诈的重要手段,而采取CIF进口、FOB出口,进出口企业全部放弃了以上的各种利益。

当然,任何交易都存在着亏损的可能,开展国际物流管理,控制和管理运输过程也会带来风险和损失,这一方面是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是组织与管理的能力落后或缺位所带来的风险。FOB出口并没有降低卖方的责任

FOB、CIF都属于装运条款,卖方在装运港口交货,承担货物装运港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两者所不同的只是由谁组织运输和支付运输、保险费用。因而,可以说两种交易条件的风险划分是相同的,但是在贸易具体操作运输过程中却会产生风险和责任的变化。

从卓盈注册香港公司咨询到,货物运输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运输合同由组织运输的一方与运输企业订立,由其选择运输企业和运输方式。未参与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只能是运输合同的第三方,他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来自于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企业只对与其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负责,向其提供优质服务。而对于非其交易对象的我国进出口企业,则巧立名目收费,违背没有约束力的承诺,甚至于损害对方的利益,转嫁风险

进出口企业需要大力培养国际物流管理的能力

大量的离岸出口和到岸进口,一方面给货主带来了被动,失去一个获得经济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运输业发展构成危害,给我国的国际物流企业极大的压力。我国的国际物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有所增长,但是在质量上却没有发展。而国外的物流企业却大规模地进入我国,不断控制我国的国际物流市场,进而形成市场垄断。

要改变CIF进口、FOB出口的不利局面,我国进出口企业首先要建立国际物流管理的理念,培训贸易专业人员掌握物流知识,重视物流管理人才引入,将物流管理的思想带入国际贸易的交易、商品生产和组织、物流过程之中,以现代物流的原理指导商贸活动。加强与对物流管理有较深体会且了解国情的我国国际物流专业企业合作,推动共同的发展,形成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