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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ATO针对境外企业更新税收指引

近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针对为澳大利亚消费者和纳税企业提供商品、服务以及电子产品的非居民企业更新了税收指引。
 
自2016年10月1日起,境外企业同澳大利亚企业间发生的特定业务将免予征收商品服务税(GST)。这一举措意在消除非居民企业对于澳大利亚GST税制的不必要影响,并减轻企业的整体合规成本。
 
自2017年7月1日起,境外供应商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的电子产品和其他服务将被征收商品服务税。应税电子产品,包括电影、音乐、软件、游戏以及电子书的流媒体或下载,而应税服务包括建筑设计,以及法律服务。这一新规适用于营业收入超过75000澳元的企业。此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低价值商品,且营业收入超过75000澳元的非居民企业供应商,需在澳大利亚进行商品服务税税收登记,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报缴纳商品服务税。规定中的低价值商品,指价格不高于1000澳元的应税商品。

来源:Wolters Kluwer Global Tax Research Integ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