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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质押时的法律问题

以下内容为您讲解有关商标质押时的法律问题,介绍质押的概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从性质上而言,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一、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五条(三)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上述立法层面上可以看到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质押,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在商标专用权出质前,出质人同他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效力不因商标专用权的出质而丧失,被许可使用人仍有权继续使用。如果许可使用费于商标专用权出质时尚未收取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许可使用费。质权人也可以取得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专用权的同意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出质之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同时,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诸如不得擅自处分、使用设质的商标。质权人不得以其质权人的地位,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的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允许出质人或被许可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依据在先权利优于在后权利的一般原则,商标专用权人在出质前已经开始使用设质商标或者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其使用不因出质而受影响,但应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销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质押登记。

  出质人在质押中享有的权利相对较少而主要是承担相关的义务,如采取积极措施和行动善意地维护商标专用权的存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必须办理有关缴费和续展等手续使商标专用权正常存在,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经质押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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