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协定
有相当一部分人将同时在香港及内地取得收入并需要在两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内地与香港居民的税收协调,已经是税务主管部门的现实问题。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说明:
* 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对于个人所得的征税包含的项目不同:内地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香港包括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等个人入息课税。而税率方面规定也有不同,例如就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内地采用5%-45%的九级累进税率,以月工资薪金所得减去扣除数后为计算基础;香港则以全年薪俸所得减去扣除数为基础,采用规定的边际税率(如2003/04年度为前三个32500元分别是2%、7.5%、13%,余额是18%)计算税金。
* 在非一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该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认定。一般而言,只要该个人在非居民一方连续或者累计停留超过183 天,则应对其在该183 天内取得的收入负有限纳税义务,否则应只在其为居民的一方申报纳税。
* 根据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的规定,对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一方征税。”除非具有:(1)在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2)在有关历年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天两种情况,则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 对居民的认定问题。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规定,“居民”一词是指按照双方法律,由于住所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是否认定为某一方的居民将直接影响到其纳税义务。《安排》还规定,如果某个人按照双方法律都可认定为居民,其身份则可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认定: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所在一方的居民;其有习惯居处所一方的居民;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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