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CEPA的实施,内地和香港经贸合作得到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展。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该安排全面提到了双方1998年2月1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新的安排有助于妥善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新的《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妥善合理的解决了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同时,《安排》还增加了联属企业、信息交换等条款的内容,删除了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用受雇所得替代了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这些都值得香港企业和个人引起关注。下面,我们就将新《安排》中涉及的新增条款以及对香港投资人所得有关的税收条款进行一下解读。
一般,国家和国家之间签定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反避税的文件称之为协定。由于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他们之间签定的文件称之为安排。新的《安排》在内容构价上完全参考的国家上通行的税收协定的版本,这是比98年安排要进步的地方。同时新《安排》在内容上还借鉴了国家税收协定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完整,也更细致。
对于《安排》的运用一般原则是,《安排》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国内法,如果《安排》和国内法有冲突,应适用《安排》的规定。但是如果《安排》规定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法给予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国内法。注册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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