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盈权威注册香港公司机构

服务热线:4000-888-928

关于公司机构的设计

关于公司机构的设计

  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运作要靠一定的机构来实施完成,公司机构及其运作规则的设计安排是否适当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司管理的效率和经营的效益。内地和香港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设计有较大不同。

  内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其职权范围皆由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主要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又是具体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权范围亦由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其职权除法定外,还可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其职权除法定外,可由公司章程赋予其他职权。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对于公司机构的议事方式和程序规则,法律规定较简略。

  在香港,对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通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为了限制和避免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公司条例》赋予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年会,以审议公司事务和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每个公司至少应有两名董事,除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某些董事必须持有指定的股份外,董事无须在公司内持有股份,因此,董事可以是公司的雇员。《公司条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主要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但对董事的职责,不仅《公司条例》有很多规定,而且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也要规定,并且,董事还负有受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委托人)的职责和成例上的职责。为解决对公司财务监督的问题,《公司条例》要求每一公司必须于股东年会上委任核数师,核数师应就公司每年的会计帐目制作报告并提交给股东年会。总的来看,公司机构的职权范围主要是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而公司机构的议事规则及程序,《公司条例》和判例法则有详细的要求。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机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权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对两地公司法在公司机构方面的主要差异,笔者有以下看法:第一,对于董事和董事会应予以监督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香港公司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而由股东会并借助于职业会计师对董事或及其公司财务进行监督,虽可能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但“难以做到即时监督,切实防止董事滥用职权”。比较来看,内地公司法的规定在结构上较为合理;第二,香港公司表现出较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在制定法和判例法上却对董事设定了受信托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其认定规则,这对于加强董事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是必要的;而内地公司法虽然对董事也规定了一些原则上的义务,但具体实务操作上对董事义务的确定仍显阙疑,故在此方面尚可借鉴香港法;第三,内地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均为法定,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对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从而有利于交易安全。但是,每个公司都有其特殊性,应当允许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机构职权的自由度,在这方面,香港公司法的做法值得借鉴;第四,在公司机构的议事程序规则方面,香港法规定较严密,内地法显得较粗疏。比如,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在香港法上就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须特别通知的决议、签约决议,对不同决议有不同的形成规则;又如,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和议事,分别有不同的程序;另外,诸如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署表决,公司印章使用等细节,也有不厌其烦的规定。内地公司法注重对公司机构实体权力的规定而疏于对权力行使程序的设计,有必要参考香港法加以完善。因为,明确而合理的议事程序是提高公司机构运作效率的保障,也是限制管理者滥用权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