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除了香港公司,其它海外公司要做返程投资的话,是都是要做大使馆公证的,香港公司的话是做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邓兆驹
香港律师公证: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公证人主要负责在香港编制及验证供海外使用的檔。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檔拿到海外(不包括香港)使用或者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么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这个程序是将上述公证好的檔交给海外国家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檔的官员签名确认,这一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
香港公司回国内做WOFE或代表处所需文件公证流程:香港公司檔---中国认可律师做公证----香港司法公证服务公司做司法认证
香港公司需要在其它国家使用的文件公证认证流程:香港公证檔----国际公证人做国际公证---香港高等法院做海牙认证(Apostille)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亦即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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