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盈权威注册香港公司机构

服务热线:4000-888-928
当前位置: 注册香港公司 > 公司动态 >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投资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